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390号 1998-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5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6月29日 对电梯维修和保养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专业从事电梯安装、保养和维修的公司,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及咨询服务。 请问我公司的维修和保养业务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国税函[1998]390号)的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取得的收入,应当计缴营业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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